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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草案)》上网公布,征询社会意见。请将意见于2008年8月15日前反馈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李兵,联系电话:0551-2602395,传真:0551-2602391电子邮件:lbwyy@yahoo.com.cn,通讯地址: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下称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成本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六条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对已经成本监审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  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定价成本具体监审核算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统一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

第十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成本监审前,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监审日期、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以及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主要成本项目、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四)最近3年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五)最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尚未营业或者营业不足1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成本报表。

第十二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查,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资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并不予制定、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予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调整价格。

第十三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审查合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等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监审。监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

(二)成本是否与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三)经营者的成本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与成本相关,需要监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对经营者成本的监审结果,核算定价成本。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政府给予补偿的部分;

(五)向行政机关缴纳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七)不符合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初步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后,应当告知经营者。经营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初步定价成本监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及其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核增或者核减情况及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由参与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七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第十八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成本监审需要,对经营者实施书面成本监审或者实地成本监审。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对专业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做好成本监审记录。

第十九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主动回避。

经营者知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成本监审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情况属实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二十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为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可以选择部分经营者作为成本监审点,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定点成本监审制度。

成本监审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为其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务,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免费业务培训。

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写成本监审表,并按时报送。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汇总,并定期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二十三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算办法和程序实施成本监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回避的;

(三)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根据情况决定中止成本监审,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提供成本资料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收费,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时,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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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草案)》的公告 (2008-7-28)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稿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8-7-9)
关于征求《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8-6-23)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8-5-15)
关于征求《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8-5-5)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8-4-23)
关于征求《安徽省测绘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8-4-23)
关于征求《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8-3-14)
关于征求《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2008-1-21)
关于征求《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7-10-17)
关于征求《安徽省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7-9-7)
关于征求《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7-9-5)
关于征求《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7-5-8)
关于征求《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7-5-8)
关于征求《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200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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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 发贴人:事业人 2008-5-21
事业单位改革从2007年开始进行到现在已经半年多了,行政单位从去年开始执行"阳光"津补贴、事业单位的工资从去年7月开始一直未动,都说等事业单位改革结束,执行绩效工资。不知道事业单位改革什么时候可以结束呀?
管理员回复: 2008-5-23 10:48:46
感谢您的宝贵意见,我们会认真研究,希望您继续关注!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 发贴人:陆军 2007-11-6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 国家发布《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是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但(草案)第三条第三款:“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这一规定等于剥夺了职工的探亲权。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 、母团聚的时间”。探配偶假期为30天,探父、母假期为20天。如按《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以工龄在20年以上的为例,职工年休假应为2+5+2+5+2+5+2=23天(2为周六、周日休息日)。按以前的规定职工可以休两次假(公休假、探亲假),但按新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也只能休一次了。无疑等于剥夺了职工的探亲权。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也日益增加。一家人不在一起的非常之多。还有些是因为组织需要而分别的。一家人不能在一起已经很痛苦了,不能再取消他们探亲的假期,这样就不是以人为本了。 综以上所述,建议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 ”或将探亲假的问题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规定。这个问题在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另(草案)对婚假、产假、丧假未作出规定 ,是否在修改中加以明确。 以上建议请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在《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修改时予以考虑。 此致 敬礼 陆军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管理员回复: 2007-11-12 10:39:41
感谢来信,我们将认真考虑并向国家提出建议。请继续关注。
 
强制执行何时能有结果 发贴人:滁州一市民 2006-3-26
  个人损失得不到赔偿,申请法院判决,结果又无法兑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申请执行的案件何时又能得到兑现?有无失效期限?   前次明光法院能够清理积压未执行案件,为老百姓办实事,做得很好.我想,滁州市的法院也一定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老百姓会感谢你们的.
管理员回复: 2007-7-22 11:45:05
法院执行问题,请向法院咨询.省政府法制办主要是负责政府立法、政府法制法制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
 
关于提请制定《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暂行条例》的 发贴人: 2005-11-7
看待企业民主管理的高度,决定推行企业民主管理的力度。是否应当及时立法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取决于正确看待企业民主管理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正确看待当前形势下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议制定我省企业民主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巩固提高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制定位 企业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在企业制度改革中准确把握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制定位,正确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至关重要。 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职工民主参与的方式开展企业管理活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化,首先需要立足企业民主管理的特征,进一步认识“民主”既是目标追求,也是实践方法;把握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在要求;明确推行企业民主管理是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具体途径。 一、民主既是目标追求,也是实践方法 民主作为目标和方法辨证统一,互为作用。追求民主的目标决定了采用民主的方法,选择民主的方法保障民主目标的实现。 民主作为目标和方法赋予人的能动作用,是解决人的发展动力的根本途径,始终解放着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着生产关系前进。从原始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从私有制产生以及私有财产的占有者要求扩大自身民主权益、渐进地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让渡民主权益,到劳动者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民主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根本诉求,始终引领着社会前进的方向。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民主不仅是社会政治的核心内容,也是发展经济的根本动力,深刻地影响和制约着经济发展的进程。民主的意愿和方法得到充分体现,经济运行就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反之,经济发展就会迟滞、失衡,就会影响社会稳定,产生政治动荡。 建设社会主义决定了既以真实的民主为目标追求,又充分依靠民主为动力方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着力围绕发展经济深化企业改革、提升企业效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新型的企业制度是必须破解的重要课题,这个客观要求历史地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融入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条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从目标上看,首先是经济民主的要求,是经济民主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落实到社会经济主体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企业作为关键的社会经济主体,自然和表达民主的要求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从方法上看,民主管理的本质是科学管理,坚持运用民主的规律和方法,使民主的意愿和作用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充分体现,推动企业管理活动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既把握了规律性,也富于创造性,是发展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 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设施建设的客观要求 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基础设施。是否应将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建设及时充实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设施中去,在于从根本上把握企业民主管理所具有的作用。 及至目前,概括企业民主管理作用的论述主要包括: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实践以人为本,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劳资双赢;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等。这些论述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但缺乏进一步揭示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本质。 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而言,投资方认为其自行承担投资决策的风险。强调职工的民主权益,意味着非公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在注重资本效益的同时兼顾公平、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非公企业的投资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作到上述要求必然增加成本,降低利润获取。这是这些非公企业排斥民主管理的根本原因。 这种现象反映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成本”问题。进一步来看,企业民主管理的成本不是非公有制经济独有的,公有制经济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国家为实现职工的民主权益而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为之构建的制度保障体系,这种体制因素的选择形成巨大的社会成本——长期以来,公有制企业承担着其中相当的部分,只是在先前相对单一的公有制条件下,缺乏对这种成本进行细分和从经济的角度去重视其应怎样在发展中消化。 企业民主管理的成本溯及根源是利益问题,这种利益透过分配方式的普遍性形成一定的利益格局。作为重要的制度安排,推行企业民主管理的目标任务就是要统筹各方的利益关系,协调促进生产和利益分配的矛盾。调整利益分配是发展经济的动力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必须遵守的原则。正是建立在调整利益分配的基础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才具有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作用。这种功能决定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三、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是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具体途径 效率和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仅就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而言,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冲突,是困扰认识和实践的核心问题。 效率是生产力的发展要适应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物质精神需要决定的,主要作用在社会生产,针对的是人和自然的关系范畴。公平是以人类个体占有资源不均为前提、但共同拥有通过诚实劳动提升物质精神文化的需求决定的,主要表现为人在社会生产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针对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范畴。效率相对表现为“内容”,公平相对表现为“形式”。两者对立统一,始终通过矛盾运动的螺旋上升推动着经济社会发展前进。 另有分析指出,效率与公平存在主导性和继发性问题:社会进步通常遵循效率优先原则,表现为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当社会生产推动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则公平问题凸现,通过公平问题的相对解决,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会获得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效率一般占居主导地位,效率的提高决定着公平的程度。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效率的主导性和公平的继发性只是特定历史时期某个发展周期内部的问题,动态地考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两者在不同历史时期同样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当前的改革处于关键时期,其深刻含义之一就是提升效率的同时社会公平矛盾不断上升,效率的质量和速度要兼顾社会公平的要求。这个问题的处理状况,对于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效率与公平不能静止地、简单地判断孰轻孰重。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说的是提高效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讲的是实现公平。着眼发展来审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义,实质上就是要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和提高效率、维护公平结合起来,既兼顾发展经济对提高效率的要求,又兼顾社会主义维护社会公平的要求。强调提升效率必然伤及公平和强调维护公平必然损失效率,割裂了两者辨证统一的关系,都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效率的需要还是公平的需要?企业民主管理的制衡作用是否导致效率损失? 回答前者的关键,是要将问题置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总体指导方针之下来看待和把握。企业民主管理致力于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改善企业管理的内因,因此能够提高企业效率的作用是确定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治理渐进地作出民主管理的制度安排同样说明了这个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民主管理的制衡作用能够促进企业改善分配的公平状况,并透过企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所以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既有利于提升效率,也有利于维护公平。这个回答如果脱离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总体要求,就会失去实际意义。效率在当前是主要矛盾,与此同时,公平矛盾持续上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发展的趋势,紧扣实际地解决问题。推行企业民主管理并非“左顾右盼”的中庸之道,而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具体途径,是与时俱进地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实践。 企业民主管理的制衡作用是否导致效率损失?仍需要立足发展做出回答。效率和公平都要服从发展大局。我们理想的全面发展状态是“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偏面强调效率或强调公平都难以确保全面发展。坚持推行企业民主管理针对企业而言,目的在于辨证地解决企业内在的发展动力与制衡的关系,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原则下稳健地调整利益分配,不断促进企业治理的改善,造就企业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客观把握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制需要 1、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推行和创新发展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根本保障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非计划经济的产物。然而,其作为普遍的制度安排予以推行,却是伴随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确立的,某种程度上决定于体制因素的选择。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的建立和深化发展,坚持推行和创新发展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从当前推行企业民主管理的概况看,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活力不强,作用不够,民主管理成效的“形式”大于“内容”。正在改制的企业落实职工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权不够充分,改制进程中矛盾频发,意见纷呈。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进展缓慢,或流于形式,或尚未建立,职工权益遭遇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内容本身看,传统的观念和作法与现实要求有所脱节,依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和方法来解决自身发展动力的成效不明显,造成“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只是停留在各个层级的文件要求上,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制度规范和机制保障。 从保障企业推行民主管理的法制化进程看,唯一一部专项的国家级企业民主管理法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出台于1986年,至今未予修订。及至后期推行的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内容,散见于《劳动法》、《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缺乏系统地整合沉淀。囿于法制建设滞后、监督保障不力,在诸多企业管理的现实问题上如何落实“民主参与”,形同无法可依。 上述情况表明,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的要求和实践还存在相当的差距。要切实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必须紧紧抓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根本的实际,紧紧抓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制秩序、法制环境的需求,积极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法制化,通过法制建设来提升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水平,巩固和增强企业民主管理的原则性、开放性和灵活性,深化和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质量,确保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企业、职工和社会的作用。 2、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建设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客观要求 就推动改革而言,通过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建设来充实和发展股权治理主导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推进改革、确保改革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股权治理主导的现代企业制度是西方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形成基础决定了这种企业制度必然存在“先天不足”。从设计原则看,股权治理主导的企业制度强调企业管理权分配依托投资主体执行企业管理专业技术的社会化分工。这种选择虽然具有效率优势,却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企业管理的专制性,忽视了职工对完善企业管理的贡献能力,某种程度上触及到职工的民主权益,抑制了“民主”作为方法的能动作用。从设计内容看,股权治理主导的企业制度主要反映产权关系的要求,忽视了劳权关系的要求;主要实行按资本要素分配,弱化了“按劳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兼收并蓄、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用发展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来充实和完善股权治理主导的现代企业制度,旨在克服其制度缺陷,优化其制度结构,强化“按劳分配”的体制和机制,确保劳资结合的效率和稳定。发展和创新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使其有机地融入到现代企业治理的法制制度之中,应当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在深化改革的基础工作中予以推进。 就谋划发展而言,繁重的改革实践最终都要通过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得到体现,都要落实到人的自身发展上来。从这个意义上看待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安排,就是着眼长远发展来建立以人为本的法制制度保障。 应当强调的是,通过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发展,要着重解决好企业民主管理的自身发展能力问题。企业全体职工的自身发展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根本因素,因此,要把职工的“自我管理”放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突出位置来提高和增强,培养职工的自身发展能力,增强职工的职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从源头上保障民主管理活动发挥效能。这个问题不仅是完善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重点,也是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切入点。 就维护稳定而言,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扎根于经济基础的实践当中,着力调整利益分配方式和利益格局,理所当然是维护稳定的重要内容。维护稳定并非推行企业民主管理的单纯目标,而是民主管理活动在促进发展和统筹制衡过程中必然促成的积极局面。这种因果关系不因所有制状况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企业体制类型的改变而改变,具有深厚的理论背景和强大的生命力。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上升到法制建设的高度予以加强,对改革深化、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务实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立法的初步考虑 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建设是一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基础性工作。我省的经济发展还不够快,制度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都十分艰巨。在贯彻落实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崛起的发展战略中,应及时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建设,使其充分发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础性作用。 进行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立法的初步考虑如下: 一、立法的原则问题 1、正确实现刚性法制约束和弹性机制引导的有机结合,既对“要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采取刚性约束,对“如何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进行弹性引导,力求做到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2、根据企业体制状况,分类引导,整体推动,逐步规范。对于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非公有制企业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分别制定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规划和标准。 3、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重心放在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发展上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结合市场机制的弹性引导作用,重点突破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二、操作的重点问题 1、股权治理和民主管理的职权安排 股权治理和民主管理的职权安排,是企业民主管理立法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这里的症结不是股东权限和职工民主权限“谁应超过谁”的问题,而是明确分权、依法维护的问题。“明确分权”既审慎地界定两者的职权范围,“依法维护”既通过立法规定、保障劳资双方及有关各方的责、权、利相统一。 2、契合市场经济建设的思想和方法 要契合市场机制的要求,广泛赢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理解和参与。重点解决企业民主管理的“资源配置”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企业民主管理是一种经济活动的管理实践,同样存在资源配置的问题。要借鉴和吸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和方法,在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中建立起竞争参与、绩效考核、优胜劣汰的民主管理参与机制,建立起民主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别应重视激励的制度建设。激励产生的投入问题,可以参考借鉴建立公积金等形式的作法,例如由企业、职工个人以及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来共同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基金”制度,重点奖励在企业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民主管理集体和个人,切实提升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3、培养和提升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 围绕民主管理活动提高质量、发挥实效的要求,通过制度安排来促进职工增强与企业共谋发展的思想意识、参与企业管理的素质能力,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转化成相对具体的制度安排。强化支持帮助职工学习、再学习、终身学习的制度氛围,使企业职工(代表)以及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民主管理机构持续保持参与企业管理的意识、方法和实践能力的先进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以人为本的制度优势。 4、强化法律责任 强化法律责任旨在求得实效。在明确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各方的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制定法律责任应清晰有力,提供解决问题的行政与司法途径和具体措施。应一并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责任,明确其“不作为”、“乱作为”的惩戒办法,切实加大推行企业民主管理的力度。 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并予颁布,明确提出“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且就职工代表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事项作出相对具体的规定,在民主管理制度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上取得一定进展。然而,该“法”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机构的地位、职权,新老“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等重要问题,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继日前全国人大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之后,中华全国总工会针对包括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修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工作也已被提上议事日程。考虑到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非一蹙而就,因此,在我省出台“企业民主管理暂行条例”既十分必要,也是有益探索。河北、江苏、内蒙、山西等省已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企业民主管理立法,对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管理员回复: 2005-11-20 19:35:36
谢谢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为法治政府奠定基本条件。 发贴人:野风 2005-11-10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为法治政府奠定基本条件。完善法律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乃至法治国家的最基本条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发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行政法律体系框架,政府工作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现存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收费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行政裁决法》、《行政执行法》等。其次,不少法律、法规“重权力轻权利”,如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些部门和地方制定的规章,乱设罚款,乱设收费项目,规定部门或地方封锁等,急需修改或废止。第三,有些法律、法规立法质量不高,公众参与不够,反映客观规律不够,不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就必须大力加强和改善立法工作。要走主要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路子;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走坚持力求严密细致之路;改变过去依靠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方法,走广开言路、“开门立法”之路,广泛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当前,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权利本位”的要求,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法律环境。要在《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基础上,加快完善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如《政府部门设置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等,使政府职能、政府机构和编制设置、公务员的选配做到法定;要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全面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完善行政行为方面的法律,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收费法》、《行政裁决法》、《行政执行法》等,使政府的行为及行为程序法定;要加快完善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不能仅依靠现有的《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而且要加快制定《行政监督法》等法律。同时,要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有重大漏洞的和“重权力轻权利”的法律进行及时修改、完善、补充或废止,使之与时俱进,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使之切实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客观规律,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正义及文明进步。
管理员回复: 2005-11-20 19: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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