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林业厅
 

  

林计〔200869

 

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各试点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省林业厅制定了《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行林业建设项目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主管工作机构归口统一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管理林业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决策、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务求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林业建设项目库至少储备一年拟申报和实施的林业项目,并实行年度滚动更新。

第六条  省林业厅适时发布林业建设项目信息,并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或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建立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向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中筛选和提取。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不能满足的,可从各地林业建设项目库中筛选。

第八条  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储备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林业规划,符合国家林业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并编制项目建议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大中型林业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小型林业建设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提报单位编制,也可委托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编制。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咨询论证专家库,对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事前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的若干名专家组成项目论证委员会,进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林业建设项目的论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形式审查、技术审查、投资估算审查、效益分析审查等。

第十二条  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并提前一年申报。省林业厅项目计划主管工作机构会商厅相关业务工作机构,经过综合平衡后,提出申报下一年度林业建设项目的具体意见,报省林业厅审定。

第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在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正式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中央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林业建设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中央政府投资的小型林业建设项目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省政府投资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批;省级部门预算安排的林业项目由省林业厅或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其他林业项目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机构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单纯购置类的林业建设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营造林类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设作业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的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发改委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批;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林业固定资产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林业厅项目计划主管工作机构会同相关业务工作机构组织审查后,由省林业厅批复;省政府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发改委或省林业厅审批;营造林类项目作业设计,经省林业厅相关业务工作机构组织审查后,由省林业厅批复。

第五章  项目开工

第十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工:

(一)确定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二)有国家或省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

(三)落实中央、省政府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

(四)实施项目必需的其他物质条件已具备;

(五)土建工程须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条件具备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工,并在开工时报告省林业厅。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百分之十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批准后,按新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因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在总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总投资估算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并已成事实的,省林业厅原则上不受理事后概算调整的申请,所超概算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资金是指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落实的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的政府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按要求安排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

第二十四条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均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各类财务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会计人员。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争取,保证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建设项目,严禁挪用、挤占、截留。新增资金要体现新的任务和工作量,严禁用项目资金偿还欠债、变相修建办公楼、职工宿舍、购置轿车以及用于事业费差额补助等。各项费用开支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现金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按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林业建设项目的年度报表和各类信息报送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对林业建设项目竣工3个月内按照《安徽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上报相关部门批复,并据此作为资产交付和固定资产入账依据。

第八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林业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达到或者超过500万元的。

第三十一条  确需进行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由计划财务、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九章  监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市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反馈林业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执行相关制度等情况,并于每年8月和翌年2月分别将项目当年上半年和全年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省林业厅。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省林业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规模达到或者超过2000万元、低于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报请国家林业局验收。

总投资规模达到或者超过3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由省林业厅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总投资规模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厅备案;其中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林业厅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由省林业厅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项目后评价办法由省林业厅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林业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林业厅或由省林业厅报请国家林业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理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导致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管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对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深度要求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省林业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直至取消资质。

第四十四条  对工作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的监理单位,省林业厅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查处。

第十二章   

第四十五条 其他林业投资建设项目有专门管理规范的,依照其执行;暂没有具体管理规范的,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30个省扩权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林业厅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安徽省林业厅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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